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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1 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

一、學雜費審議小組組成成員:

本校針對學雜費調整,依105年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之「學雜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」組成審議小組,以校長、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主計室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學生會推派之大學部及研究生各二名組成,以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兼召集人,並得依任務需要由校長遴選聘請相關專才人員擔審議委員職務。

二、校內決策方式及研議過程:

1.調整學雜費時,由本小組依據教育部核算公告之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,並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。

2.本小組依任務需要召開,會中之決議,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代表出席,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。如遇無法召開會議且情況急迫,可由業務單位提供書面資料,由小組成員進行書面表決。

3.調整學雜費時,應舉辦公開溝通說明會後,由本小組作成學雜費調整規劃書陳報校長,並提校務會議審議後函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,前述所有過程均應公告在本校網站。

學雜費成員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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